上高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鼓励台商投资和扶持台资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鼓励台商投资和扶持台资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鼓励台商投资和扶持台资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我县对台优势,加强与台湾地区的经贸合作与交流,全力打造“江西昆山”,全面提升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现就鼓励台商投资和扶持台资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办法
一、完善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台资承载平台
1、加快建设“昆山园”、“宝岛园”。主动对接海峡西岸经济区,努力打造台商西进“桥头堡”。在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昆山园”和“宝岛园”,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引进一批台资龙头项目,形成台资企业的集聚效应,努力构建现代化产业集群。
2、规划设立“台商村”。为更好地吸引台商、留住台商,适时规划设立“台商村”。凡落户本县且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或年纳税300万元以上(不含出口退税部分)的台商企业,在“台商村”中规划一块土地,用于台商自建住宅。
3、着力推进赣台农业合作试验区上高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建设。按照“一个核心区、三条辐射带、五个功能区”的发展定位,以引进台湾优良品种、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科研成果为切入点,加快推进总面积1.6万亩的赣台农业合作试验区上高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建设,把示范园建设成为全国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基地。
二、鼓励台商投资,全力以赴打造“江西昆山”
4、严格兑现扶持奖励政策。凡在上高投资的生产性台商企业,以投产之日起依率计征的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部分)由受益地财政在下一年初予以扶持,幅度为20%的扶持四年,幅度为15%的扶持六年,幅度为12%的扶持十年;从获利年度起依率计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由受益地财政在下一年度初列支全额扶持,后五年扶持50%。
5、鼓励台资企业增加投入,提高单位面积经济效益。对财政预算扶持期满,单位面积(1亩)纳税达到3万元以上的台资企业,其依率计征的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部分)从扶持期满年度起,由受益地财政对超3万元部分继续进行扶持:扶持幅度20%的扶持四年,幅度15%的扶持六年,幅度12%的扶持十年;依率计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财政扶持期满年度起,由受益地财政按20%的比例继续扶持十年。
6、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对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台资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保障。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后,2天内请省、市组织预审,用地报批资料符合要求后,2天内组织上报审批;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简化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对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外包服务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台资企业,可按工业用地总面积的1/4比例配套综合用地。凡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在使用期内,其土地及该地上建设的厂房、附属设施,可依法转让、出租、继承和抵押。
7、鼓励台商投资农业项目。对落户赣台农业合作试验区上高农业产业化示范园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享受工业园区台资企业的用地优惠;对投资农业生产项目的台商,可直接从农户手中租赁土地,并办理30年以内的租赁手续。台资农业项目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扶助政策。台资农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产品销售可享受农产品检疫、运输、储藏等各项优惠政策。
8、鼓励台商以商招商。凡落户本县的台商推介外地台商来上高,进行生产投资,投入资金达500万美元以上的,可获“引资功臣”称号。
9、明确收费项目与标准。对台商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收费,凡是国家、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鼓励台商企业在接受有关部门质量监督的前提下,自建生产厂房、生活服务设施,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
10、鼓励台商以技术出资入股。技术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超过35%。对要求成果鉴定的项目,县科技部门负责及时报请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成果鉴定,并提供全程服务。
11、鼓励台商企业出口创汇。台商企业出口创汇(以海关统计为准),每新增出口1美元由县财政补助人民币0.02元。
三、优化经营环境,扶持台资企业发展壮大
12、鼓励台资企业转型升级、争创名牌。积极支持台资企业建立产业研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淘汰落后工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对获得江西省名牌产品或江西省著名商标的台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名牌产品或全国驰名商标的台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凡经江西省及以上科技部门组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的奖励,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帮助其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13、积极提供金融贷款。进一步完善台资企业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支持台商成立信用担保公司和参股信用担保公司。台资企业自有资产(海关监管的须报海关审核同意)可作为抵押物,经金融机构评估后给予办理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农村劳动力,且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的,可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优先享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贷款。
14、为台资企业搞好用工服务。根据台资企业需要,免费提供本市范围内劳动力资源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相关信息;免费为台资企业在县人力资源市场和上高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站发布用工信息;免费协助台资企业到相关院校和县外引进招聘专业人员(员工)。如台资企业需要,可负责实行劳务派遣,并可对企业员工实行定向补贴培训。
15、加大配套服务力度。对新落户的台资企业,在未建员工宿舍楼前,二年内其员工的住宿可由县政府协调解决。并根据企业需要,提供足够的公交车,以满足员工上下班的交通需要。
16、规范涉企检查制度。凡进入台资企业检查、收费的,必须经县政府批准,由工业园管委会办理《入企检查许可证》,方可进入企业开展相关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首查不罚,限期整改”的原则进行处理,依法必须处罚的,应先到整治办备案后方可实施。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行要求台资企业或台企(商)协会捐款赞助。
17、为台商投资者解决生活问题。在上高投资的台商,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居留签注1-5年,公安部门应做到当日受理、当日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协助到市公安局取证。台商子女在本县就学,可以自主选择学校。凡为我县台商企业运输产品、原料的外地车辆及台资企业车辆的一般违规,只纠章不处罚。每年为台商进行一次免费体检,指定台商医疗保健服务定点医院,设立台商就诊“绿色医疗通道”。银行、税务等行业窗口单位要设立台商专用窗口。
18、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县政府为台资企业颁发“一牌二卡”(即:重点服务企业牌、绿卡、收费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持有“一牌二卡”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台资企业,由一名副县级领导挂点,抽调专人组成项目服务小组,无偿提供全程服务。在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居住相对密集区域,公安部门应强化治安管理,切实保障台商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完善工作机制,浓厚促进台企发展氛围
19、成立县利用台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对台经贸合作计划和台资企业的扶持政策;协调解决重大台商投资项目的引进、筹建和台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解决台商投诉和影响投资环境的问题;对全县台资企业发展工作进行指导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招商局。各地、各部门的对台招商引资工作要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对领导小组反馈的台商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尽可能予以解决并及时答复。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台诉讼时,除涉及国家安全及重大刑事案件外,应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
20、设立上高县外商服务中心。在县招商局设立“外商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责是:开展同上级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组织的联络工作;邀请和接待境外投资者的来访、考察,并参与招商引资座谈工作;组织参与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及相应机构组织的活动;协助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报批注册手续、进出口经营权的申请、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基金的申报工作;开展国内经济贸易信息的搜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等工作,为企业提供经济和贸易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以及其他有关事宜。
21、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台资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台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可授予“经济建设突出贡献者”荣誉称号,符合条件的可授予其为“荣誉市民”,并在一年一度的全县经济工作暨年度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进行大张旗鼓的表彰奖励。
2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执行中所遇问题,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