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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外贸奖励办法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员 更新时间:2008-9-21 16:07: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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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高县外资外贸奖励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高县外资外贸奖励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高县外资外贸奖励暂行实施办法
    为全力建设“江西昆山”,促进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落户上高,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同时为了建立长效的外经贸发展运行机制,促进我县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资现汇进资奖
    1、奖励范围:当年新引进的外资工业项目,且当年累计现汇进资达10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当年新引进的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工业项目、且当年累计现汇进资500万美元以上、并经县招商局确认的单个重大外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2、奖励标准:按现汇进资每100万美元奖励5000元人民币;重大外资项目按现汇进资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奖励5万元,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
    3、奖金按“就高不就低”标准奖励。
    4、奖励对象:引资服务单位。
    第二条 外贸出口创汇贴息奖
    1、奖励标准:企业以上年度企业出口额为基数(海关统计数),对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
    2、奖励对象:外贸出口企业。
    第三条 申报材料
    1、外资现汇进资奖:申请报告、外资现汇进资源共享奖励申请表或重大外资项目奖励制度申请表、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验资报告。
    2、外贸出口创汇贴息奖:书面申请报告、外贸出口创汇贴息奖励申请表、营业执照、外经贸经营权证书复印件、海关数据。
    第四条 审定及资金拨付
    县招商局、县财政局根据单位或企业承包的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审核。单位或企业凭县委、县政府的奖励制度通知单领取奖金。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