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乡镇街道计生办
工作时间:上午8:30——下午5点
提出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夫妻必须同时以下条件:
(1)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子女;
(2)夫妻双方提出生育申请;
(3)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②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③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④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特殊情况,是指申请人所具有的群众公认、他人不易攀比的情况。
身边无子女,是指夫妻再婚时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
办理程序:
(一)申请
夫妻申请特殊情况生育,应亲自填写《夫妻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结婚证;
3、户口簿(户籍证明);
4、女方近期一寸照(1张);
5、具有其他情况的夫妻,还应当提供相关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收养登记证、子女或原配偶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书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上述申请表,并对填写内容及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受理与审核
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递交的《夫妻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即时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也是初审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机关。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是复审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机关。初审机关在受理特殊情况生育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申请生育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呈报给复审机关。复审机关在原有审核的基础上写出群众座谈会记录、调查报告,并自收到下级机关呈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上报给杭州市计生委。期间应对申请人申请生育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申请人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三)审批、发证
杭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批准本市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行政机关。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下级行政机关呈报的审批表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即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决定通知书》和《再生育证》,并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其送达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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