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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民政局 更新时间:10-11-19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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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办公室文件
赣民发
2010〕2号
                                                 
 
江西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
近日,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加强学习,做好宣传。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实行抚恤优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关怀。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的有关精神,严格执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政策,确保政策的严肃性。要结合新修订的《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在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之际,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优抚政策,特别是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有关政策深入人心。
 二、规范程序,严格审批。今后,我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审批工作按照初审、审批、备案审查程序进行。
 1.初审。申报对象提出本人申请,连同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有关证明等交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安排定点医院对申报人就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病进行身体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在所在村及乡镇公示后,签署有关意见,并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样式附后),连同上述材料报设区市民政局。
2.审批。设区市民政局对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将所有材料报省民政厅备案。
3.备案审查。省民政厅对上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加盖有关印章并下达审查通知书,县级民政部门自审查通知下达后次月起落实申请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待遇。
三、自查自纠,加强管理。近年来,我省部分地方工作不够扎实,导致带病回乡退伍人员数量激增,这样既损害了优抚政策的严肃性,也有失公允,甚至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各地对2007年以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工作,要全面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对不符合条件但已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对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以及享受多重优抚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也要根据民政部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医学鉴定、群众测评等多种手段,及时中止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待遇。今后,若发现仍有未严格执行政策的现象,省厅将予以通报,并将此项工作列为优抚工作年终考评目标的内容之一。自查自纠工作要在2010年4月底前完成,各设区市应于5月底将情况上报省厅。
附件:1.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审批表
 
 
 
主题词: 优抚    抚恤    认定工作      通知                   
共印40份
 
江西省民政厅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民政部文件
民发〔2009〕166号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附件2: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姓名:             
 
 籍贯:              
 
江西省民政厅监制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材料呈报说明
 
1.个人申请报告
2.退伍证复印件
3.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4.军队医院证明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原始病历。
5.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
 
 
                                                     
 
姓名
 
出生时间
 
照片
入伍时间
 
部队番号
 
退伍时间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部队期间记载所患病种
 
家庭主要劳动力状况、收入情况
 
 
地方医院体检病情描述:
 
医院盖章
    月    日
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月     日
设区市民政局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粘贴有关原始病历及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