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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民政局 更新时间:10-11-19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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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
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
               赣民字(2008)179号                             
                                                                                
关于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实施方案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关于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47号],建立健全我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缓解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实施民生工程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好文件,领会其精神实质,从缓解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了解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的各项政策,提高政策透明度。
二、坚持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资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布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确保改造的住房既经济实用,又安全可靠、富有特色,符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三)坚持群众自愿自主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改造应以建房户为主体,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群众自愿并落实自筹责任的情况下,政府给予适当资助,并发动社会力量予以帮扶。
(四)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重点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尤其是常补对象新建、重建住房,只对分散五保供养对象住房维修进行资助。
(五)坚持统一规划、分批实施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摸清农村困难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住房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统一规划,分批实施。
(六)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乡、镇和村庄规划,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
三、调查摸底,做好规划
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农村低保对象,尤其是农村低保常补对象的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掌握本地区农村低保常补对象、非常补对象及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户数、致贫原因和住房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农村低保家庭住房情况台帐,并输入微机,实行数据库管理。根据调查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科学制定五年工作规划和年度的工作计划。工作规划既可以从最困难、最需要的家庭入手,按照资助对象的经济困难和住房困难程度确定年度实施计划,也可按照乡镇政府重视程度和条件成熟程度,采取分片实施的办法确定年度实施计划,计划内容应当包括:资助对象、资助方式、资助标准、资金管理、申请审批程序、政策减免、年度任务、组织领导、社会监督和落实措施等。
四、严格确定资助对象
各地在确定资助对象时,必须严格按照赣府厅发(2008)47号文件的规定,只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中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处于自然灾害严重地段、不适合居住户新建、重建住房和资助农村分散五保供养对象维修住房。必须突出三个优先。在经济困难程度上,坚持农村低保常补对象优先。原则上要在满足常补对象的基础上才能逐步向非常补对象延伸。在住房困难程度上,坚持无房户和极度危房户优先。尤其是在今年,必须着力解决无房户和极度危房户的住房。在资助方式上,坚持新建、重建优先。各地必须保证住房救助资金的90%用于困难群众新建、重建住房,用于住房维修的资金不能超过救助资金的10%。已列入五年规划重建、新建的家庭不得资助其维修住房;已资助维修的住房不再列入重建、新建五年规划;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中的无房户和危房户,可纳入集中供养,不再资助其新建、重建住房。五、完善规范操作
一是要建立申请审批制度。严格个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评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设区市民政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
二是完善上门调查核实制度。县、乡、村三级在评议、评审、审核时,都必须上门调查核实,具体了解实际情况和征求村民的意见。
三是要完善集体评议评审制度。县、乡、村三级都必须成立由干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代表和村民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集体评议机构,无论是资助重建、新建住房还是资助维修住房,都必须经过评议评审机构集体评议评审。必要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四是建立健全公示制度。村委会评议情况、乡镇评审情况和民政部门审核、审批结果都必须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
五是强化社会监督。县、乡、村三级都要利用广播、政策公示栏和板报等形式宣传农村住房保障政策,设立举报箱和咨询投诉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的咨询和投诉。
六是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村都要建立健全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管理规范。档案内容应包括:户主申请书、资助住房申请审批表、住房情况调查表、新、旧住房照片、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农村低保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七是统一悬挂标识牌。新建、重建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县级民政部门与资助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新建、重建住房的显著位置统一悬挂标识牌,标识牌样式见附件6。标识牌尺寸为40cm×30cm,材料为铜质,字体为红色。
六、狠抓政策落实
一是要严格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8]4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标准和资助标准落实资助政策。重建、新建住房标准一般每户为50平方米,对于人口较多的家庭可适当放宽到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资助标准原则上每户1—1.5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维修住房资助标准根据房屋破损程度实施分档资助,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二是要搞好资源整合。把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与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减灾安居工程、灾后重建、国有土地流转和整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等工作结合起来,形成政策合力。
三是落实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赣府厅发[2008]47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解决在建房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凡涉及到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外,各有关部门都要予以减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通过组织邻里相帮、结对帮扶、投工投劳等措施帮助困难群众建房。
七、强化工作措施
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税务、扶贫、农村开发、新农村建设、农村信用社和残联等部门参加的农村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农村住房救助工作,协调各方力量、整合社会资源,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农村住房救助工作。
二是要加强资金筹措管理。农村低保家庭住房救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县(市、区)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各地要采取政府加大投入、社会捐赠、以工代赈和整合社会资源等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和物资。资助住房建设资金由财政负责筹措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管理。项目动工时,按审批补助额度预付50%的补助资金,其余资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凡是资助低保对象自建住房的,补助资金应通过“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是讲究工作方法。县(市、区)要认真抓好农村住房救助工作的试点,积极探索农村住房救助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操作模式。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统一设计多种住房建设图纸,供建房对象选择,保证新建、重建住房经济实用、安全可靠、富有特色,符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既可以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为资助对象新建、重建住房,也可以采取现金资助的办法,由资助对象自建住房。
四要落实责任。首先要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办公室的协调作用,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赣府厅发[2008]47号文件规定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负责住房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要强化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责任,县、乡、村三级要层层签订责任状,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落实资助建房责任制,确保每年的资格认定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工程的验收工作在当年的12月10日前完成。其次要落实建房户的责任。资助农村低保对象新建、重建住房,是政府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建房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而不是大包大揽为其建房,建房的主体是建房户。必须教育建房户树立主人翁意识,克服依赖思想,落实好自身的责任。再次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工作推诿拖拉,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优亲厚友、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江西省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2、江西省资助农村困难群众建房申请审批表
3、江西省资助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维修申请审批表
4、江西省资助农村困难群众建房工作情况统计表
5、江西省资助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维修工作情况统计表
6、江西省农村住房救助工程标识牌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社会救助 住房救助 实施方案                               
抄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