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机构:
我省在省和各设区市及部分县(市)均设立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不设救助站的地方,当地民政部门有专人负责救助管理工作。
二、 办事规程:
1.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2.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下列情况:
(1)姓名、年龄、本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3. 救助站对到站求助人员,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建立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办理入站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等情况,并由见证人签字后登记、备案、存档。
4.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安全卫生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救助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