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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理申请
信息来源:民政局 更新时间:08-10-28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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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申请
(一)救助对象
1、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城市低保对象;
2、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
3、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二)救助病种
城乡医疗救助主要实施大病医疗救助。主要包括: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肾衰竭);
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
8、颅脑损伤;
9、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
10、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
11、红斑狼疮;
12、脑性瘫痪;
13、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三)救助标准
按照分类施救和低标准起步的要求,确定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及救助对象的不同和救助项目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救助对象身患规定救助范围内的大病,一般按其个人(家庭)支出医药费总额的20%给予救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城市低保户中的常补对象一年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对确属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四)救助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要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为先、看病及时介入、住院主动救助、病后一次核算”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的时效性和社会效益。
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可采取救助对象个人和救助资金各承担50%医疗保险费的办法,资助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但年资助金额人均一般不超过50元;对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可实行基本医疗救助,主要是以发放救助卡的形式予以救助;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患大病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患大病个人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当地规定的比例和额度给予救助。       
对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的救助。已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全额资助其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对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当地规定的比例和额度给予救助。
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相结合的路子,切实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救助对象本人向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低保金领取证或五保供养证、公办医院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必要的病历资料及医疗保险部门、合作医疗部门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材料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等材料。
(二)评议。居(村)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填写《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并在居(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和《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对象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委托居(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个人承担医药费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委托居(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同时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要按照“布局合理、数量适宜、满足需求、方便就近”的原则,在城乡选择和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价廉质优的服务。
1、规范医疗服务项目。要协助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落实医疗服务措施。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要保证有适宜的服务设施(包括门诊及住院)用于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有条件的可单独开设为医疗救助对象服务的门诊和病区(病床),方便医疗救助对象就医住院。对于服务设施的标准可适当加以控制,保证医疗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公办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安排财政补助资金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其减免内容协商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倾斜。
    3、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承担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的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积极探索适宜的医疗救助服务模式,优化流程,简化环节,方便群众,让城乡困难群众花最少的钱治好病。
4、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凭《江西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农村五保供养证》及本人身份证到县及县以上公办医院就医时,门诊患者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治疗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
办理依据: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