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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有婚史者出具婚姻证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家庭年收入和经济状况及财产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5、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收养人户口与居住地一致的,提交乡(镇、街办)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收养人户口与居住地分离的(含流动人口),应分别提交原居住地和现居住地所在单位、乡(镇、街办)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6、由弃婴、儿童捡拾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7、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二)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人只须提交第一款1、2、3、4项证件、证明材料;
(三)收养继子女的,只须提交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的结婚证明。
二、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一)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应当提交:
1、社会福利机构法定负责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拾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4、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提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生父母死亡证明或者由居住地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被收养人成长情况记录和预防接种疫苗登记表。
(二)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
1、监护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被养人是孤儿的,除提交本指南中第二点第(一)款第4项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法定监护人(包括该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等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同意放弃监护权并送养他人的意见书。
4、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应提交其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送养人与其居住乡(镇、街办)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子女的,应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并须经乡(镇、街办)审核同意。
4、送养人因配偶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或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
5、送养人的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县级公证部门出具的与收养人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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