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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社保局 更新时间:08-11-1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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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职责
  上高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负责经办全县各类企事业单位及职工,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业务。
  2、制定并实施全县社会保险各项业务工作计划。管理制度、措施和办法,负责征缴、管理、支付社会保险各项基金。
  3、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建立和健全全县社会保险会计、统计、审计报表制度。
  4、负责全县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管理、稽核,搞好离退休人员的社区管理服务。
  5、加强全县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的组织、思想、作风、业务建设,提高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6、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制定措施,对重大政策性问题和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各股(室)工作职责
  一、养老保险(企业、事业)业务股工作职责
  1、负责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核算
征缴等业务工作。
  2、负责办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其个人帐户记录手册》的审核颁发和缴费输入工作、办理养老保险年检工作,做好养老金发放、缴费稽核及计算机管理工作。
  3、掌握参保单位数、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离退休费用总额等有关业务情况,建立养老金收缴发放台帐。
  4、负责业务范围的基金审核和资料的输入,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减及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5、审核办理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手续,负责《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发放证》颁发,负责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和丧葬抚恤金审核。
  6、认真落实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制度,负责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检查稽核工作,查处虚报冒领养老金行为。
  7、收集装订和管理好有关凭证、资料、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8、深入调查,对全县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措施及意见,并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二、工伤保险股工作职责
  1、负责中央、省属驻县及县属企事业、外商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业务,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工伤保险费的核算和征缴工作。
  2、掌握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数、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和保险费支付等有关业务情况。
  3、审核、办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按政策规定管理和使用工伤保险基金。
  4、负责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立缴费台帐,输入和校核有关数据。
  5、协同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工伤保险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及意见。
  三、财务股工作职责
  1、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险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规定,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财务纪律。
  2、负责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征集、拨付使用和管理工作,严格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确保各项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3、认真编制本级社会保险财务计划,搞好预决算。
  4、定期分析自查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掌握各项基金收缴进度和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各类会计报表。
  5、配合财政、审计和上级业务等部门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检查。
  四、秘书股工作职责
  1、负责本局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以及全局综合性文件的拟稿,审核以局名义上报下发的文稿。
  2、负责经办全局的组织、人事、文秘、宣传、信访、接待和机关各项行政事务工作。
  3、负责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全局干部职工大会及全县社会保险工作业务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制定本局的政治业务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4、管理本局固定资产设施,负责办公用品购置。负责车辆管理和调度使用,确保工作用车安全。
  5、协调部门之间、内部股(室)之间的关系,督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督促检查局机关的安全保卫、保密、环境卫生等工作。
  6、负责本局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
  五、计算机工作管理职责
  1、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和使用,并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运行。
  2、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校核工作,提供查询服务,并定期公布、及时做好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年终处理工作。
  3、认真做好计算机数据备份和恢复工作,及时准确地为查询台提供数据拷盘和养老金银行代发数据拷盘。
  4、定期检查计算机系统运行情况,掌握计算机网络操作流程,保护系统不受病毒侵害,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安全。
  二、业务经办纪律
  1、不准违反规定随意确定和擅自调整缴费基数及比例;
  2、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审核确定及调整变更养老保险待遇;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基金结算及截留、挪用基金;
  4、不准擅自增减统筹内列支项目和标准;
  5、不准擅自更改资料及业务录入或清除计算机数据;
  6、不准收受参保单位、人员的礼品、礼金和宴请。
  三、社会保险有关政策依据及收费标准
  一、征缴养老保险费
  1、主要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3)《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发[1999]14号)
  (4)《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3]3号)
  (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
  2、征缴范围
  本县境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3、缴费基数及征缴比例
  (1)缴费基数:从2006年7月1日起,凡缴费基数低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的比例(原最低比例是60%)每年提高10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费基数每年度调整一次
  (2)缴费比例(见表)

类 别

用人单
位缴纳

个人
缴纳

合计

国有、集体企业、外商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事业、社会团体

20%

8%

28%

私营企业

20%

8%

28%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20%

20%

  二、征缴工伤保险费
  1、主要政策依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39号)
  2、征缴范围
本县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所属职工。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3、缴费基数:比照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确定。
  4、每年根据行业危险程度和单位安全卫生状况及工伤费用支出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制度。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
类别

比例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0.5%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务、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1%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 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2%

办事地点:上高县人事劳动保障集中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2528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