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生基本的保障之一,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都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对象
我县范围内的县、乡属和中央、省、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农垦企业和军队所属企业均为上高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上述范围内各用人单位的国家干部(含乡镇在编招聘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包括征地合同工、计划内临时工、农垦企业在册并发放工资的职工和三资企业中方职工)(以下统称为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退休职工均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二、参保对象缴费办法
(一)单位参保缴费办法
1、单位缴费
行政、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定为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单位为退休职工按年退休金的3.6%缴纳医保费。缴费工资基数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统计,以上年度11月底工资基数为标准,用人单位缴费工资额不能低于宜春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0%。
2、职工个人缴费
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
1、缴费基数:按我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2、缴费比例:按8%(享受门诊、住院医疗保险待遇)、5%(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3、缴费年限:男连续缴费参保超过30年,女连续缴费参保超过25年,可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医保金的分类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分开使用,分别核算的运行办法,不可互相挤占。
1、个人帐户医保金
个人帐户为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但只能用于医疗费用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记入个人帐户金额的办法为:35岁(含)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记入,35岁至45岁(含)按3.2%记入,46岁至退休年龄的按3.5%记入,退休职工按本人年退休金的3.6%记入。
2、社会统筹医保金
医疗保险基金在扣除记入个人帐户后的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由医疗保险管理局管理。
四、医保金支付办法
1、门诊医保金支付办法
职工个人帐户基金用于支付本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职工个人自负。个人帐户金额可充抵住院个人比例自负金额。
2、本地住院医保金支付办法
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
(1)符合(住院病种目录)标准住院的医疗费,进入统筹之前,职工要先自负一定金额的起付标准。具体标准为:在职职工首次住院个人起付标准为400元,退休职工首次住院个人起付标准为300元,同年再次入院起付标准均按首次住院的一半执行。
(2)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基金和本人分段累计支付:
社 会 统 筹
支付标准分段 医药费核报比例 医药费个人自负比例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超起付标准—5000元(含) 80% 90% 20% 10%
超5000元—10000元(含) 88% 94% 12% 6%
超10000元—22000元(含) 92% 96% 8% 4%
住院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支付超过22000元以上部分,没有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由单位负担,医保不再支付。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由实施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按规定理赔。但县医保局要加强其业务指导和医疗核销情况稽核,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应有的利益。
(3)需长期门诊服药治疗的慢性特殊病人(癌症、慢性肾功能不全、糖尿病、二期以上高血压、肺心病、精神病、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脑瘫症),可申请办理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卡,申请程序为:由治疗其慢性病的定点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和相关的资料,医院医保科盖章同意,经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批准,由医疗保险管理局核发门诊慢性疾病治疗卡。持有门诊慢性疾病治疗卡的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用完后,门诊治疗相应的慢性病只能在为其出示慢性病证明的医院(即慢性病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先现金自付,2000元以内符合医保规定的药费分段按比例报销,具体分段报销比例为:500元(含)以下在职人员报65%,退休人员报70%;超过500元至1500元(含)在职人员报40%,退休人员报45%;超1500元至2000元(含)在职人员报20%,退休人员报25%。每年度的11月19日—29日凭定点医院病历、正式发票、处方到医保局核报,超病卡范围的一律自负。
住院期间经审批备案的特殊检查(单项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其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每季末月19日—29日到医保局按规定报销。在本县进行的,其费用由个人先负担20%;转往外地医院(出县)的,个人先负担30%;检查结果为阴性的个人再负担30%,其余部分按规定比例报销。
特殊治疗项目(单项次治疗费在100元以上),其手术、材料费参保人员须先负担20%,其余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眼科超声乳化手术每项享受人员先负担1000元,然后按一次住院办法记帐。
3、转外地住院医保金支付办法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上级医院就诊,要实行逐级转院的原则。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先经定点医院扩大会诊后提出建议,由科主任和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共同填写转诊转院申请单,医院医保科盖章同意,分管院长签字,经单位领导签字同意,报县医保局审批后方可转院。
转院费用的核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单位负担20%,转院医院负担10%;核减后,转往本省医院(含省内异地)的病人先负担10%的费用,转往省外医院的,病人先负担20%的费用;然后按规定比例报销。报销时应提供住院费用的清单、有效发票和出院小结。每季末月19—29日由参保单位统一到医保局按规定核报。
凡经批准进行器官组织移植者,其购买异体器官组织的费用不予报销,移植过程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20%,然后按规定报销。凡经批准安装人工器官(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喉、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管、心脏起搏器等)所需人工器官费用、属进口件(含进口组装)病人负担50%,属国产件病人先负担30%,然后按规定比例报销器官费用和安装器官的医疗费用。
经批准转入上级医院治疗的,住院医疗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需要延期治疗的须由患者或其亲属书面申请并由所在单位盖章证明报告定点医院和医保局批准。
在本县范围内转诊、转院的仍按本地住院办法核报。
转诊、转院门诊费用在个人帐户中核报,住院费用在社会统筹基金中核报。
医疗费用不能跨年度结算。
五、与参保单位结算办法
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主动配合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做好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落实专、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的医疗保险管理业务,年度内单位职工使用的统筹基金超过本单位统筹基金的,超过部分单位负担30%。
参保职工因调动、死亡以及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和辞职、辞退、除名、开除、劳改、自动离职、入伍参军等),原单位应收回其医保有关证件,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保管、注销手续。如再发生医疗费用全部由原单位负担。
六、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一件“为社会分忧、为患者保驾、为家庭解难”,克服因病致贫,体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好事、实事。参加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目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高分公司办理我县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
1、缴费办法
每人每年缴纳60元。有单位的单位缴纳24元,个人缴纳36元。一次缴纳保期为一年,到期续保,结算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时间一致。
2、赔付办法
赔付的医疗费用按分段累进给付,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封顶线金额22000元(含)以下为当年免赔额,从超过当年免赔额到4万元(含)以下,寿险公司支付85%,个人自负15%;4万元至8万元(含)部分寿险公司支付90%,个人自负10%;8万元以上部分寿险公司支付95%,个人自负5%。
每年可赔付给投保人的最高保险金为12万元。
办事地点:上高县人事劳动保障集中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252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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