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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职工劳动能力(工伤)鉴定程序
信息来源:人保局 更新时间:08-10-13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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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
 
职工劳动能力(工伤)鉴定程序
 
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宜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劳鉴委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认定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确诊证明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三、劳鉴委应及时预审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劳鉴委应当受理。申请人需补正材料的,劳鉴委以收到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日期。
四、劳鉴委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宜春市劳鉴委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省劳鉴委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及时告之鉴定申请单位(或个人)及原作出鉴定结论的劳鉴委。省劳鉴委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上高县工伤认定负责人黄杰华
联系电话:2529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