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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备案登记
信息来源:人保局 更新时间:08-10-29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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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起对全市各用人单位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制度,各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登记内容:
劳动用工备案登记的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
备案登记要求:
1、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招用或续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核发的《劳动用工登记册》。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2、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签订劳动合同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