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府发[2006]1号 2006年2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
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新形势下就业再就业工作指导思想。今后几年,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平安宜春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定不移地实施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进一步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坚持“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并重,完善保障与促进就业并举”的原则。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下的再就业问题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逐步提高城乡统筹就业水平,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促进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围绕全面建设小康宜春的总体目标,以提高就业稳定性为重点,以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就业为工作的着力点。以改善农村劳动者就业环境和培育宜春劳务输出品牌为依托,积极推动城乡统筹就业,努力扩大劳务输出,保持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军人就业率的基本稳定;基本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基本实现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
(三)努力扩大就业总量。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产业政策、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在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情况的同时,及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探索吸收先进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模式,大力引进安置就业人员多的企业、产品及关联度强的项目,努力使产业结构布局与人力资源供应相匹配,在做大做强工业园区的同时,实现城乡劳动者更充分就业。
认真贯彻执行发展第三产业(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在推进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含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失地农民、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鼓励各级政府和社区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创业项目吸纳就业。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灵活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
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和向城镇有序流动。结合建设新农村和实施“心圈廊”发展战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为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岗位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创造条件。要设法争取沿海发达城区企业将生产基地转入我市,让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就近转移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和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
(四)扩展政策扶持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零就业”家庭成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扩展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扶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53号)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及进城创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中心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不超过原贷款期限,展期不贴息。对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要重点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解决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人员、编制、经费问题。
大力推进创建信用社区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信用社区评估体系进行资信评估,可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对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过“SYB”(创办你的企业)或“SYI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创业项目经市开业指导中心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取消反担保措施。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属于国家支持发展的服务业、餐饮业和商贸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上述行业中的暴利项目除外)的,按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贴息50%(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地方财政贴息25%)。从事其它项目的贷款利息由本人负担。
拓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的发展空间。积极落实我市发展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投资范围、注册企业、经营场地等问题。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孵化基地。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
2、扩展对企业吸纳就业的支持。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3、扩展对灵活就业者的扶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允许个人按养老保险正常比例补足缴费。
(五)加大对就业困难对象的扶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到2007年底之前,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2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困难对象”),可提供下列政策扶持: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但上述“4050”人员,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按此政策执行。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积极开辟创业基地。鼓励并引导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它失业人员初次创业基地,并给予再就业政策、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扶持。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教育、科研、经济等部门对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对各类社区创业项目,各地要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安排、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资金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七)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再就业资金解决。
(八)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和核查机制,组织开展对优惠政策和《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的专项检查,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审批相关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继续实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制度。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具体标注有效限期。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通用。
三、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九)将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作为人才工程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运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和培训成果社会招标等市场机制,建立职业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估,进一步优化教育、培训资源的配置,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引导性培训由乡镇政府负责;初、中级技能培训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承担;高技能人才由高等职业学院承担。
(十)抓好重点培训项目建设。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提供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创业后,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抓好工业园区技术岗位对接工程、高技能人才培养样板工程、岗位成才示范工程、小企业孵化工程等“四大工程”建设,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要重视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水平和资源优势,建立以培养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普通劳动者,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要目标的培训模式。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采取定点、定向和定单式培训方式,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技能鉴证(限国家规定实行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在当地政府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开支。实施工业园区技工定向培训计划,每年定向招收500名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000元的农村家庭的子女培训,其学费、实习实验费由政府补贴50%,学生自身承担50%,并促进其实现就业。各地要统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培训经费由政府、用工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
要加速建设市公共实训基地,用活用足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2006年上半年完成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力争进入全国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范围;以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和中心城区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为依托,建设3-4个专业性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县(市)要积极筹划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大力推动青年职业见习和创业见习工作。完善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对使用见习生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经费从各地本级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一)以就业为导向,加速建立我市职业技能培训体系。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积极扩大职业教育的规模,推进办学体制机制的创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加速建立我市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各县(市、区)应依托当地职业学校并完善条件,使之符合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要求和基本满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要求,成为当地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教育培训基地,各职业学校应提供优质服务;宜春学院和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要将高级工和技师的培训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到2010年,基本形成初、中、高级工和技师的多层次培训体系。
四、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十二)逐步建立统筹城乡就业的管理体制。对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不再实行流动就业证卡管理,统一实行现行城镇劳动力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等就业管理办法,取消各种限制性政策,使我市城乡劳动者均平等享受求职、应聘、取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农业人口和外来人口进城就业,住所固定、生活来源稳定,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纳入社区管理服务范围,并在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方面,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并废止有悖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各种规定,以保证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的各项政策的统一。
(十三)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所需经费由再就业资金安排。建立融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鉴定、创业指导、培训、项目开发、小额贷款、劳动事务代理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通过社会招标和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服务的办法,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积极开展职业介绍。
(十四)建立和完善城乡统筹就业服务管理网络。建立符合城乡就业一体化要求的新建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协调统一、竞争有序、调控有力、信息畅通、服务完善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力争我市劳动力中心市场和宜春中心城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及袁州区乡镇劳动就业工作站进入全国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试点范畴,推动全市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进程。要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立纳入金保工程总体建设方案,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信息。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农民工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按赣财预[2004]7号文规定执行。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各级财政要切实解决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运行经费。
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等就业社会化服务许可制度,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部门分割,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各级政府要在编制、人员、经费上充实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配备必需的监察设施设备,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统筹城乡就业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职能作用。通过指导、考核,真正确立其劳动保障服务的基础地位。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乡镇劳动就业机构的工作人员,根据各所(站)实际工作所涉及范围、工作量大小核定人员编制,由当地政府审定后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系列,所(站)工作人员实行条块结合方式,即所在地街道、乡镇和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共同管理,其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安排,可在当地政府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列支。其中工作经费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每个平台每年安排1-3万元,划拨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专户,并由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按月核拨。
(十五)完善劳务输出的组织与管理。扩大与外地的劳务协作,积极采取劳务输出与劳务输入并举的办法,推动地方经济和谐发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外出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沿海城市设立劳务管理服务机构,其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考虑。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要承担扩大劳务输出和为外出劳务人员服务的职能,并可加挂劳务管理站牌子,落实专人负责。各县(市、区)要选派有能力、有意愿的干部,到本县(市、区)务工人员集中的沿海发达地区和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的内陆省份挂职锻炼,加强跨省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和劳务输入工作。
要以市场为依托积极建立和发展劳务派遣实体,引导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与劳务派遣,并给予政策支持,进行规范管理。积极拓宽境外劳务输出渠道,大力发展外派劳务基地县(市、区)和各类外派劳务机构,鼓励和支持劳务人员以民间交流形式到境外谋职。鼓励、引导有资金、有技能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和创业,在服务与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
五、开展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十六)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压力大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十七)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业分离和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2005年底前核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十八)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十九)规范企业用工和裁员行为。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对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和程序,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应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
(二十)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探索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就业和失业人员动态登记办法,对本市已就业人员和无工作岗位、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劳动者,进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动态登记。各居委会要有专人负责劳动就业管理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对城镇劳动力实行日常性动态管理。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一)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联动机制。完善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是低生活保障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的基本生活,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培训的情况确定申领条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既要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十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在保证失业保险金按规定足够支付,并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可将失业保险金用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当地从事个体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合伙就业的,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认定,情况属实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帮助其创业发展;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一定期限内不裁员或极少裁员的参保单位,可给予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二十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困难就业人员参保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对原已参加社会保险、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4050”人员,非本人原因不能实现再就业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可按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劳社就[2005]17号)规定为其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七、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四)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五)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将市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调整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调整工作领导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实施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各地的就业再就业工作,通报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完成目标任务和落实政策情况。
(二十六)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用于支持就业的资金规模不减,并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各级财政要将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列入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七)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决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他们组织的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的局面。
(二十八)积极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各级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企业和基层单位,营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再就业的良好气氛。要依托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大思想政治力度,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自工商部门审定颁发营业执照起三年内享受再就业政策优惠,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各级政府现行有利于扩大城乡就业的政策措施,凡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影响中央非税收入,不增加中央、省、市财政补助的,可继续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