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口、毕业生、失业人员就业服务事项
一、职业介绍、职业指导
1、县人力资源市场为求职者提供现场面试、推荐面试,个人资料储备等服务。
(1)通过本中心触摸屏、招聘信息栏、电子显示大屏查询招聘信息;
(2)提供就业培训信息;
(3)提供劳动就业等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2、凡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人员,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外来劳动力(跨省、市、县)。还须持有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发放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
3、求职人员求职时要认真阅看、了解各类用工信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应聘工种;
4、求职人员到职介所领取求职人员登记表,并实事求是地填写表中内容。并提供相关有效资料和照片;
5、求职人员应聘请按工作人员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
6、求职者求职时应认真阅读劳动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的《宜春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收、退费标准》,按规定交费,若遇欺诈行为,可向劳动力市场管理办公室投诉。
7、求职者要文明求职,不得高声喧哗,挑起事端,应保持场所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烟蒂;不乱刻画、张贴。
8、求职者应以理、以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禁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1、持优惠证人员、失业人员、未就业大学生、复员退伍军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群体在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培训登记,填写培训申请表。
2、申请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安排培训。
4、培训结束后,进行理论和实操考核、技能鉴定、发证。
5、培训机构推荐就业。进行创业培训的,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开业指导、专家咨询、跟踪服务。
三、小额担保贷款(上高籍人口)
1、持《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在县担保中心领取贷款申请表。
2、贷款申请表经个人或单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考察盖章后担保中心审批。
3、担保中心审核后,获取贷款资格的人员参加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
4、承贷银行、贷款对象、担保单位签订《再就业小额贷款合同》、《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合同》
5、发放小额贷款。
四、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失业登记证》(上高籍人口)
1、国企下岗职工、国企失业人员、破产关闭企业需安置人员、享受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待业大学毕业生在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领取申请表。由企业组织办理的,由企业初审后报企业主管单位审核。
2、个人或企业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调查审核后报县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发放。
五、失业保险参保(上高籍人口)
1、新单位参保,应自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向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如下资料: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书等,同时填制《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因单位人员变动,需办理失业保险的,需持调动表、退休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同时填制《失业保险制度期报表》,并加盖公章。
2、参保资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合格后,在《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失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上加盖公章并将《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返还企业一份。
3、投保完毕
4、缴费单位依法终止,需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六、失业保险的申领及发放(宜春籍人口)
1、在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企业携带职工档案与职工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相关文件资料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2、审核通过后,失业人员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接收。
3、失业人员自解除关系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七张一寸照片,同时填制《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等表格,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4、劳动保障部门对失业失业人员资料审核后,发放《失业证》。
5、失业人员本人到劳动保障部门按月签到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当月未签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待遇。
七、就业再就业政策咨询
八、就业、失业登记(上高籍人口)
承办机构:上高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地址:敖山大道1号,邮编:336400,
各业务科室联系电话:
培训股负责人 肖锋 联系电话 0795-2529808
失业保险股负责人 王海陆 联系电话0795-2529808
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责人 吴玉兰 联系电话0795-2529806
就业股负责人 熊克璐 联系电话0795-2529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