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精神,激励我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我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 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财政按6:4比例分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提出全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同意后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批准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含省级预算资金)分配下达给省属高校和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要尽快将上级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给所属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高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逐级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教育厅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与中央、省安排专项资金一起,及时拨付给所属高校,并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教育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专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成人高等学校举办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2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我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省、市6:4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3000元、2000元和1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全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批准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含省级预算)分配下达给省属高校和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要尽快将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给所属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高校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逐级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高校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每月的伙食卡。
第十五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与中央、省安排专项资金一起,及时拨付所属高校,并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成人高等学校举办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3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精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县(区)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县财政按6:4比例分担。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由学校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每年年初,省学生管理中心根据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报送财政部、教育部。经财政部、教育部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6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本学年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以及本级财政应分担经费预算下达各设区市财政、教育部门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每年7月底前,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和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于8月底前,将分配名额和资金预算(含本级预算安排)落实到所属学校。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3)于9月20日前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9月底之前,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八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于11月底前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同时上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于12月30日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附件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九条 中 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4.省(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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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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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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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含县镇)
□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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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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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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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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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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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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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助学金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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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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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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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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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及公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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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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