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我市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普通高中均衡发展,针对目前普通高中学校存在的不规范的招生行为,坚持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共同发展、有利于和谐稳定的原则,制止和纠正违规招生行为,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严格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现提出我市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树立正确的评价导向,倡导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按照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标准,着力推动普通高中加强内涵建设,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按照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标准,强化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初中入学三年保留率等指标的考核,促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的提高。普通高中招生及其它与评价有关的人数统计,按初升高考生所在县(市、区)属性计算。
二、采取积极的监管手段,形成规范有序的招生秩序
积极采取行政手段、评价手段、经济手段,对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评模以及参加全市重大活动等资格;在涉及到学校的各种评估中实行“一票否决”;今后,将对存在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按照严格的操作程序,实现“三籍”管理的真实规范
按照省、市有关中招政策以及学生学籍和会考考籍管理规定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录取、审核、验印手续。同时加强户籍、学籍、会考考籍等“三籍”管理,要求将学生的身份证号填入学籍卡,对所有填入学籍卡的信息要求完整、真实、准确,对信息填写不全、不准或有误的一律暂缓办理,重新填报。学籍卡、会考证均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领取、分发给相关学校,并组织相关学校,按照市中招办提供的《宜春市普通高中新生简明登记表》上的顺序,如实填写学生学籍卡,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后统一上交。
我局将组织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人员,采取分组交叉核验的办法,统一办理普通高中新生学籍注册和会考证核发验印。
四、妥善解决跨区域就读学生的学籍和考籍
1、摸清准确的考生信息和来源。在宜春市范围跨县(市、区)招收的学生须经双方学校和教育局确认。
2、对跨省、跨设区市到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在完善资料(户籍、初中毕业证、经家长签名的就读申请等)的前提下,向省教育厅报告同意后先办理录取手续,再办理学籍和会考考籍。
3、对宜春市范围内跨县(市、区)就读的统招生,原则上要求按录取通知书到指定学校就读。已经在外县(市、区)学校就读的,要求动员他们在本学期结束后,回到原籍学校,双方学校必须支持配合,并办理各项放行、接收手续,按时间结算所交经费。经动员仍不回去的,经双方学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作为借读生按程序由原籍学校统一办理学籍和会考考籍,招生人数计入生源所在县(市、区)。全市所有这类学生统一汇总成册交市高招办,今后高考评估时,成绩计算在生源所在县(市、区)。
4、对宜春市范围内跨县(市、区)就读的择校生,在按规定缴交有关费用后,持正式的缴费票据、本人及家长签名的就读申请、接收学校签署意见后办理录取、学籍注册、会考考籍验印手续。招生人数计入生源所在县(市、区)。
5、学生取得学籍后,无特殊情况,会考证号、姓名等固定不变。特殊情况需更改姓名者,须持户口簿,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6、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按《宜春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