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宜府字[2007]6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中心城区供水价格实行如下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1.04元/吨,另收排污费0.25元/吨;
行政事业用水:1.15元/吨,另收排污费0.25元/吨;
工业用水:1.27元/吨,另收排污费0.33元/吨;
经营和基建用水:1.86元/吨,另收排污费0.42元/吨;
特种行业用水:5.5元/吨,另收排污费1.00元/吨。
2、根据宜市价费[2006]32号文件规定,“一户一表”建设改造费用按如下标准执行:
①“一户一表”建设与改造费用由地下及地表两部分组成。地下部分即公共管网工程费用及其他费用按2002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4年《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用水安装收费标准计算收取,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或所有用户分摊。六楼(含六楼)以下的低层用户,地表部分工程费用按市物价局审定的740元/户标准执行(遇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经物价部门核准后可作相应调整),费用由用户个人承担。
②单位或小区用户因“一户一表”改造需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需经供水单位审核,建设、运行、维护费用及管理工作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
③经批准设置的消防用水,用户应装表计量缴费,供水公司按用水类别计费征收。
④根据实际需要,以下情况须增加改造费用的,根据相关定额计算增加相应费用:
进户上墙管管径大于DN25或水表口径大于DN15;
因为房屋公共部分没有水表安装位置须采用地埋式的;
进户管碰头超出1米的。
⑤单位或小区住宅“一户一表”建设或改造后,表前部分维修等费用由供水公司承担,表后部分(含水表、水表箱或水表井)维修等一切费用由用户承担,维修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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